法院前置協商意即為前置調解,而「前置協商」乃是法院外的協商程序,是由最大債權銀行負責督促及主導此程序的進行,最後在銀行內進行簽約還款協議後再送審法院公證;相反的,「前置調解」則是法院內的協商程序,是由法院當地三方公證人來協助債務人聲請協商事宜,最後在法庭內簽立還款協議書,上述兩者皆屬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更生或清算前的前置程序。
上次更新日期: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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