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協商意即個別協商一致性,是提供給曾經於95年辦理過銀行公會協商或97年後的前置協商,有發生毀諾協商協議的情況者,能夠再透由協商機制再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的方式,以利民眾能夠在針對還款上重新再訂定新的還款協議契約。
# 適用範圍 | 銀行無擔保債務欠款 |
# 適用對象 | 97年後前置協商毀諾者 95年銀行公會協商毀諾者 |
# 還款期數 | 最長可達180期(即15年) |
# 調降利率 | 最低可達0利率 |
1. 大幅降低每月繳款的金額、降低每期衍生的利息。
2. 最長期數可達180期、最低利率可達0利率。
3. 停止強制執行問題的發生及進行,例如:強制扣薪、拍賣財產、凍結帳戶等。[如有的話]
4. 每月身邊可留下更多現金可以運用。
5. 避免以卡養卡、以債養債等強況發生。
1. 金融機構將暫停申請者的信用卡和現金卡功能、以及可行使信用貸款的權利。
2. 聯徵中心將會有信用註記至協商還款結束後的一年為止。[遲繳者早已有註記存在]
申請作業時間約1~3個月。[視該金融機構而有異動]
1. 於民國97年後申請過銀行前置協商,而後續繳款困難發生延遲導致被銀行判前置協商毀諾者。
2. 於民國95年申請銀行公會協商毀諾者。
3. 若參與97年前置協商或95年銀行公會協商,有被金融機構開協商不成立者則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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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申請書一份。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近兩年所得清單(國稅局申請)。
4. 個人財產清單(國稅局申請)。
5. 勞保異動明細(勞保局申請)。
6. 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上次更新日期: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