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更生係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制定,債務人若是經由債務協商程序或法院調解程序後,尚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者,則能夠向法院進一步聲請更生事宜,由法院依照債務人之收入支出衡量,來制定一份六年至八年的還款計畫,藉由此更生定義的還款計畫履行完畢後,若尚有剩餘的債務未清償則一律免責,免責意即法定上已無還款責任。
# 適用對象 | 協商後仍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者 |
# 債權範圍 | 無擔保債務總額1200萬元以內 |
# 管轄地院 | 聲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 |
# 法規名稱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1. 債務更生成功後大多具有打折效果,並用分期還款的方式來清償債務。
2. 由法院裁定依債務人的收入來扣除必要支出後,來制訂六年的還款計劃。
3. 法院認可債務更生開始後,屆時可停止所有債權人的強制執行。
聯徵中心將會信用註記持續到還款結束後的至少4年為止。[遲繳或協商者早已有註記存在]
申請作業時間約一年。[視該地方法院而有異動]
1. 曾經申請債務協商後毀諾、前置協商不成立或前置調解不成立者適用。
2. 經由與債權人雙方協商完成後,盡最大還款能力依舊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者。
3. 僅適用於無擔保債務總額共計1200萬以內者。
4. 名下財產價值金額不得超過無擔保債務金額。
5. 近期無任何大量刷卡消費及大量貸款等行為。
上次更新日期: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