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已經通知,且確定已「前置協商毀諾」時,倘若尚有還款意願者,則可再進行二次協商(意即:個別一致性協商)、或向法院申請債務前置調解、債務更生及清算程序,再接續債務清償的動作。 1. 前置協商的方案期數太短,導致月付金太高。(註:繳滿一年以上即可辦變更協商,再次拉長繳款期數。) 2. 轉換工作過程不順利,頓時失去收入來源。 3. 支出突然變多,例:扶養小孩、學雜費、醫療費等等。 4. 遲繳款的問題,已超過協議的繳款日才繳。(註:超過一天都可判毀諾) 5. 慣性遲繳,債權人通融一次遲繳,但並非往後都是可以如此。 若前置協商毀諾是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後續即便再申請二次協商或調解後,依舊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者,則能夠向法院申請債務更生及清算程序等清償債務的方式。前置協商毀諾違約怎麼辦
前置協商毀諾原因
上次更新日期: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