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毀諾是什麼意思?
所謂「協商毀諾」,指的是債務人與銀行或融資債權人簽訂協商協議的合約後,未依協議上的繳款日期履行還款,例如遲繳、多次慣性遲繳、一直追前一期繳款、斷繳、或未在約定期限內補繳等等的原因,使協商契約失效的情況。一旦毀諾,銀行可恢復原有債權追討權利,並重新計算利息與違約金,也會再次被通報聯徵中心做紀錄。
前置協商毀諾違約怎麼辦?
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已經通知,且確定已「前置協商毀諾」時,倘若尚有還款意願者,則可再進行二次協商(意即:個別一致性協商)、或向法院申請債務前置調解、債務更生及清算程序,再接續債務清償的動作。
前置協商毀諾原因?
- 前置協商的方案期數太短,導致月付金太高。(註:繳滿一年以上即可辦變更協商,再次拉長繳款期數。)
- 轉換工作過程不順利,頓時失去收入來源。
- 支出突然變多,例:扶養小孩、學雜費、醫療費等等。
- 遲繳款的問題,已超過協議的繳款日才繳。(註:超過一天都可判毀諾)
- 慣性遲繳,債權人通融一次遲繳,但並非往後都是可以如此。
- 若前置協商毀諾是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後續即便再申請二次協商或調解後,依舊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者,則能夠向法院申請債務更生及清算程序等清償債務的方式。
毀諾後的可能後果
- 協商一旦被判定毀諾,原本中止的催收程序將再度啟動,銀行可能移送法務追討或委外資產公司催收,聯徵信用報告也會持續被註記為「協商毀諾」,此紀錄將嚴重影響後續的信用貸款與信用卡申請。
- 倘若銀行直接向法院提告,就會開始有被強制執行風險,債務人就會面臨到工作被強制扣薪、名下財產被查扣或拍賣、郵局或各銀行帳戶被凍結或圈存的問題。
銀行拒絕重新協商時怎麼辦?
若銀行拒絕再談,債務人可尋求其他法律救濟方式,例如向法院申請債務更生或清算,透過司法途徑進行債務重整。此類程序雖需冗長的程序時間與文件準備,但可避免債權人無限期催收,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空間。
避免再度毀諾的建議
在重新協商成功後,務必確保每月繳款不再中斷,可預留緊急金或設定自動扣款,並定期檢視收支狀況。若經濟再度出現困難,應提前或立即與銀行或專業的理債顧問聯繫,尋求調整方案,才能確保協商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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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日期: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