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已經有前置協商簽約完成,而後續繳款中有造成協商毀諾者,則能夠有機會再次向銀行或金融機構申請二次協商(意即:個別一致性協商)或向法院申請前置調解等相關協商程序。
若是於協商中未完成簽約(前置協商不成立或被協商退件)者,後續則須依照自身債務狀況評估,再次向法院提出前置調解、債務更生或清算等消債程序。
以上都是種種造成您前置協商失敗的原因之一,但許多民眾不清楚到底是因什麼理由而被退件,甚至被銀行開了前置協商不成立的原因而造成協商失敗。當您尚未瞭解所有相關前置協商作業準則及流程時,請務必先做好相關功課後才能保有一生一次的前置協商機會。
上次更新日期: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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