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失敗怎麼辦?後續可再談協商的方式
- 若是已經有前置協商簽約完成,而後續繳款中有造成協商毀諾者,則能夠有機會再次向銀行或金融機構申請二次協商(意即:個別一致性協商)或向法院申請前置調解等相關協商程序。
- 若是於協商中未完成簽約(前置協商不成立或被協商退件)者,後續則須依照自身債務狀況評估,再次向法院提出前置調解、債務更生或清算等消債程序。
前置協商失敗的原因有哪些?
- 財務資訊不完整或不誠實
- 未完整提供收入、支出、財產狀況,或隱匿財產。例如:資產大於負債。
- 銀行一旦發現資料有瑕疵,就會拒絕協商。
- 還款能力不足
- 收入來源不穩定(例如臨時工、長期失業)。
- 提出的還款金額明顯不足以支撐協商計畫。
- 過往誠信問題
- 曾經協商後又違約,例如:95年銀行公會協商毀諾。
- 銀行會評估風險,認為債務人缺乏履約意願。
- 各家銀行條件不一
- 雖然有金管會規範,但實務上銀行仍有不同的審核標準。
- 貸款未繳滿一年以上,視各家銀行內部程序規範而定。
- 某些銀行可能認為還款比例過低而拒絕。
- 前置協商需要所有債權銀行都同意,若其中一、兩家不同意,就會談不成。
- 程序上的原因
- 資料準備不齊全:例如債權人清冊不完整、欠款證明文件不足,延遲或缺漏會造成前置協商停滯甚至失敗。
- 溝通不良: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沒有及時回覆銀行、漏接銀行協商人員的電話,導致程序中斷。
- 銀行認知因素
- 道德風險:申請前置協商的前三個月內有大量刷卡消費及貸款的行為。
- 債務金額過高:超出債務人合理的還款能力,銀行認為風險過大。
- 已多次協商失敗紀錄:銀行會傾向不再提供新的協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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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日期: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