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申請前置協商,例如:是否有資產大於負債、目前扣除必要支出後是否有還款能力等。確認是否符合資格,是申請的第一步。
準備前置協商所需之文件,如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書)、國稅局(個人近兩年所得清單、個人財產清單)、勞保局(勞保異動明細)、前置協商申請書。
將完整申請的資料文件與申請書給予最大債權銀行受理,銀行會進行初步審核,確認申請人債務是否合乎資格、資料是否齊全、債務與收入比率是否合理等。
在銀行同意進入前置協商階段後,將會收到前置協商開始通知函,債務人與銀行人員會針對每月還款金額、繳款期數、利率、是否有變動條款等細節進行協商斡旋,雙方力求達成可接受的方案。
根據案例與實務經驗,前置協商作業通常需 2~3 個月(最長可達 90 天)完成。但因各銀行內部審核程序不同,具體時間可能會有差異。
協商條件確定後,雙方需到銀行現場簽定協商合約(或協議書),完成簽約後債務人必須開始依照協議書上的約定還款方式、付款日期及月繳金額來開始履行合約義務。
在履行協議期間,債務人務必按時繳款,不可遲繳或斷繳,否則可能被視為協商毀諾,銀行有權立即中止協商協議並恢復追償程序,將會連同過往利息及違約金來重新計算債權。
在協商過程中常見的阻礙,包括資料不齊全、債務人收入不足、銀行拒絕談判、條件談不攏等。針對這些問題,可提前準備備案方案、調整還款方案或尋求專業理債單位進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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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日期: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