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強制扣薪的當下,還是能夠再辦理協商的,只要雙方再重新制定好新的還款協議,皆能夠停止扣薪或暫緩強制執行的動作,完成新的協議後,必須要按照協議的內容範圍繳款完畢,否則強制執行的動作還是能夠繼續進行。
※ 目前採用的強制扣薪方式:
1. 強制扣薪三分之一(舊制)。
2. 保留債務人所生活居住縣市的最低生活標準,其餘執行償還給債權人(新制)。
當遇到強制扣薪的問題時,可以評估是否能夠向法院聲明異議暫緩強制執行扣薪,或是酌情減免扣薪程序,用以保有民眾於社會上的最低生活費標準。(各縣市的最低生活標準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
通常銀行的債務協商機制可以參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制定的前置協商、前置調解、個別一致性協商等程序,若債務金額太過龐大,而無法有清償債務之虞者,則能夠考慮申請債務更生及清算等法院消債程序。
上次更新日期: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