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不免責事由有哪些呢?本會依照消債條例提供予民眾瞭解需注意的相關事由。
1.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2. 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3. 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4.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5.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6. 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7.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8. 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以上相關法院會裁定清算不免責事由,都是能夠事前就預先評估的。本會皆有開放現場免費諮詢,為民眾評估衡量相關債務更生及清算程序的條件及可行性,協助民眾理解消債程序進行的相關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上次更新日期: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