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民國96年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為使負債之民眾可依此條例所定程序解決債務問題,用以調整消費者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原則,謀求消費者於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
因應政府制定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此衍生出:
1. 法院外協商斡旋則稱之為:前置協商、二次協商(個別一致性協商)、個別協商等債務協商機制,此類協商程序皆是由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提出作為申請,大多數皆由債權人作為主導模式來衡量還款協議為居多,協商成功機率大多約有70%~80%左右。
2. 法院內協調裁決則稱之為:前置調解、債務更生、清算程序,此類法院內處理債務的程序,以前置調解來說大概會有近70%~80%的成功機率可以取得還款方案,另外以目前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大概約有近60%的成功機率能夠有還款方案。
以上依消費者的經濟能力來衡量制訂適合的消債程序做還款,政府立法目的也是期望債務人能與債權人雙方能夠達成公平償還及受償之還款方案。
目前政府「並未設立」特定專門處理債務的部門單位,許多民眾會誤以為政府有這樣的「公務人員」或是有所謂的「公家單位」可以幫忙處理債務問題,但其實並沒有這樣的公務部門單位存在;部分民間「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是「社團法人協會」有提供免費諮詢或是轉介單位給予適合處理債務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或是正派公司,但相對地請人協助處理就會有費用產生,此委任事項須由當事人謹慎瞭解自行評估。
如果對於政府制定的債務協商機制不知道適合哪種方式,如若有需要快速瞭解諮詢參考,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提供:
上次更新日期: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