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一致性協商又稱之為二次協商,意即曾參與過「95年銀行公會協商」或「前置協商」其中之一的申請者,有完成協商協議並簽約完成,且後續又有造成協商毀諾的狀況,有此類曾經協商毀諾情況者才能夠再向銀行金融機構等提出個別一致性協商之請求。
不同地方在於,若是欠款多家不同的銀行,將無法由最大債權做為統籌債權及繳款,完成協商後必須要個別各家繳款,「個別一致性協商」將由無擔保債務之最大債權者來主導左右方案,倘若債務人有多家不同之債權狀況,應先向無擔保債務之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待無擔保債務之最大債權銀行開出協商協議之後,其他銀行再比照其期數及利率給予方案來開立協議書,亦即為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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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日期:2025年8月28日